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贯彻实施的决议

2008-05-06

(2007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基本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落实《条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良莠不齐,差距比较明显;政府的机制还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到位等。
    会议要求,市政府应加强对《条例》执行工作的协调,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与计划、财政、建设、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信息的衔接沟通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局与审计局任务分工。各部门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审计成果有效,工程决算应以审计报告为准。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作为工程项目决算的依据;严格落实国家审计署、财政部2007年5月18日审办发[2007]41号《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要充分利用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力量资源,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进一步规范法定工作程序,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市本级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查,于每年年底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审计情况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