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8-05-06

——2007年9月26日在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卓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实行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制度的必要性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报告进行表决,是人大常委会加强议事制度建设,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行的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作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多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初步形成了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借鉴吸收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实行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制度非常必要。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范围。依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为切实把这种监督形式运用好、抓出成效,决定(草案)将满意度表决的内容界定为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
    2、关于表决方式。目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主要是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方式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满意度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从而保证人大常委会表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和民主。
    3、关于表决结果的档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投票表决的过程,就是对市“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价的过程。为使表决结果的评定更加科学、合理,我们规定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满意票(赞成票)得票率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81%的,评定为满意;在61%至80%之间的,评定为基本满意;低于60%的,评定为不满意。这样规定,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政、知情提出了更高要求。
    4、关于表决结果的处理。决定(草案)规定了初次表决结果的处理方式。初次表决结果的处理方式为:经表决,被评定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必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6个月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该项工作。这样规定,既给报告单位提供比较充足的整改时间,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把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推进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