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

2008-05-06

(2007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事制度建设,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实行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制度。
    一、专项工作报告范围:即“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
    二、表决方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满意票,也可以投不满意票或弃权票。
    三、表决结果的档次:表决结果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满意票得票率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评定为满意;在60%至80%之间的,评定为基本满意;低于60%的,评定为不满意。
    四、表决结果的处理。表决结果通报市“一府两院”,并报市委。被评定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