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9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中,缺少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内容,建议增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作为本款的第(一)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对《条例(草案审议稿)》个别条款的逻辑顺序和文字方面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