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9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我市的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巩固交通扶贫成果,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便利群众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原删去的第(五)项“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规定,因在实践中这种越权行为较为常见,建议保留并修改为“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条第(四)项中关于“集市、贸易”的规定应予保留,这样有利于道路管理。审议中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不利于群众生活的因素,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以不保留为宜。
三、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