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付东起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付东起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寇玉民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苏晓明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庆刚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海雅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毛迎春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史军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孙志勇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云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杨 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刘俊江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迟军、董抒、黄宏伟、王春峰、王惠谦五名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建榕、马杰二名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张卫民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郭燕燕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时志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泽泉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洛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少义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广福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宏谋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牛永爱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赵刚毅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姬海娃、王桂雪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姚继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