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决议

2008-05-06

(2007年11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规划局局长黄清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城市规划执法管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积极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为贯彻落实城市规划做了大量工作。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违反规划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对严格执行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已经批准实施的规划,在执行中有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二是在建设中,有的建设项目采取“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等手段,擅自改变规划的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批”,不依照国家规划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办事。三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私设广告等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同时,规划执法难度大,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不适应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特别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城市规划意识,防止和克服随意性。通过宣传教育,既要使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使全社会共同遵守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
    二、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管理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已经批准的规划严格依法实施。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特别是不能因领导人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图而擅自改变规划或妨碍规划的正常实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绿地水面等重大变更和修改的,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批准机关审批。
    三、要采取严格的规划执法系统措施,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对规划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其他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各类违法建设要采取强制手段,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新闻单位要营造治理违法建设的浓厚氛围,对违反规划事件和违法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都有权对有关规划情况进行查询,监督规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的行为有权向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执法巡查工作,不断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做好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事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