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8-05-06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快实施市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科教兴市”战略目标,促进洛阳民办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近日,就洛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民办教育机构414所,其中有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10 所,高等教育助学机构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所,民办普通初高中24所,民办小学27所,民办幼儿园134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2所,这其中有60%是在《促进法》颁布后成立、发展起来的。
  二、贯彻落实《促进法》所取得成效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2003年《促进法》的颁布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我市营造宣传氛围。印制《促进法》宣传册发至各学校,并要求各民办学校在校内布置宣传展板,积极宣传民办教育法基本内容,让其深入到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心中。通过宣传,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贯彻落实《促进法》,促进我市教育和社会发展
  1、培养了一大批各级各类实用技术人才。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自1984年以来培养了15万名毕业生、结业生,其中60%的人所学的专业都是社会短缺和急需专业,为我市城乡各行各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例如洛阳供电系统电工培训中心13年来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累计培训电工4000多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发展了地方教育,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截至目前,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共培养专科毕业生3万多人,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3万人,如果按生均教育费2000万计算,共为政府节约经费2.46亿元,现有在校中小学学生10000人,拥有财产近2亿元,每年也为地方政府减少开支上千万元。
  3、满足广大青少年求学愿望,缓解了社会就业安置压力。由于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学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而他们又有好学上进、求知进取的愿望,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辅导为他们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学习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4、最大限度的挖掘了可利用的教育资源。从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师资构成、教学场地、设施各方面情况来看,有200多名中级以上职称离退休老教师到学校任教,使他们能够在晚年发挥余热,老有所为。不少教育机构还与驻洛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或联办,充分利用他们的试验、实习场地和设备,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基地也被租赁使用,盘活了不少教育资源和一些国有资产。
  5、开拓了教育体制改革的路子,打破了国家包办教育的老传统。民办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因为是个人或社团投资,没有财政投入,所以自身有压力、有危机感,无论在教学组织、学生招生、教师聘任各方面都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对国家举办的教育产生了影响,促进了我市整个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6、民办教育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开辟了新途径。民办教育机构不但接受了一些贫困生免费入学就读,而且还利用各种方式培训和吸收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已为社会各界捐款捐物上百万元,有3000多名下岗职工通过各类教育机构的培训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贯彻落实《促进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观念性、结构性、政策性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有偏差,待遇不平等。由于省、市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目前,我市大多数民办学校面临资金、师资、生源等难题。《促进法》提出对民办教育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但我省对民办教育鼓励、扶持力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市扶持力度参差不起。民办学校在招生、师资流动、办学用地、业务指导、教研活动、表彰奖励、资金资助、税收政策、教师及学生权益等方面基本上没有享有公办学校待遇,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有效形成。与公办学校相比,在实际工作中,民办教育在法律地位尚不够平等。在不少人心目中,民办教育还是“二等教育”的代名词。认识上的偏见,直接导致了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歧视、忽视民办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民办初、高中生源数量和质量总体有所下降。近几年由于高校扩招、公办中小学挖潜扩招等原因,民办教育生源质量和数量总体上再下降,加上外地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攻势凌厉,本地初、高中毕业生部分外流,本市部分学校招生数量急剧减少,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受到严重冲击。
  (三)民办教育机构办学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不注意积累和投入,办学规模较小,办学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二是存在提高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票据使用不统一,财务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不固定,且多为兼职财会人员等。三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如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学校对收、退费政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学校租用民房办学,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缺少,办学条件简陋等等,农村民办中小学教育机构普遍存在教师素质偏低、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陈旧等问题。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的氛围,促使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加强管理。一是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慎重研究,办学初期必须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具备一定规模,设置标准要等同于同类公办学校;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对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三是及时制定防风险预案,避免学校出现重大问题。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落实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环境。
  (五)利用多渠道筹措形式,设立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和扶助民办教育机构,使其逐步发展壮大。
  (六)建议省、市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成立市民办教育协会,维护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20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