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执法检查组关于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8-05-06

(2007年12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7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及房管部门对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高度重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该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该法规的认知度,为该法规的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房管部门转变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使我市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管理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工作中取得了比较好的绩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房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尚不到位。房屋所有权办证中历史遗留的问题亟待解决。
  会议强调,一、各级政府及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房产管理部门体制,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房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擅自破窗开店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要组织力量对全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各项管理措施。要加大对商品房预、销售和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好房屋所有权办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力打造“透明楼市”。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有效措施,树立房地产市场诚信意识,惩戒失信企业的不良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意见由市房管部门于2007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于2008年3月底前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