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8-05-06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11月底,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市农业局等单位先后深入到汝阳、宜阳、偃师等县(市),实地察看了1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访了部分农户,并听取了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现把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六大产业,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大力引导和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全市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37家,其中2007年新发展109家,已经注册和正在注册为合作社的有135家,部、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6家,总资产9800万元,社员总数3.8万户,辐射带动农户8.7万户,年经销各类农产品100余万吨,经销额4.5亿元,占全市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1%。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能人牵办型。即由当地农村能人(如农村经纪人、生产大户、致富能手)牵头,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或销售渠道优势,联合农户成立的专业社。目前全市有96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占总数的29%。
  2、政府领办型。即依托基层乡(镇)的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施,围绕当地的优势产业,组建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目前全市有41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占总数的12%。
  3、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产业化企业为龙头,组织基地农户共同参与,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而组建的一种模式。目前全市有4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占总数的12%。
  4、村委兼管型。即由村两委干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主导产业进一步发展。目前全市有6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占总数的20%。
  5、基层供销社转办型。即依托供销基层社的资源优势,由基层供销人员领办,联合相关农户参与而成立的一种模式。目前全市有92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占总数的27%。
  (二)主要做法
  一是广泛宣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对宣传贯彻工作高度重视。市政府专门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农业局长参加全国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议,并连续2次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局长、主管局长、农经股(站)长专题会议,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据统计,全市召开各类会议86次,制作广播、电视节目12期,张贴标语5000条,悬挂模幅32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3.8万份,制作宣传版面200幅,有力地推动了该法的宣传贯彻。同时广泛开展培训,按照“市培训到县、县培训到乡、到社”的办法,组织举办了“洛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辅导员培训班”,激请专家辅导授课,培训县(市、区)农业主管局长、农经站长和县级辅导员及重点合作社负责人300多人;又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对县、乡业务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就法律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和市场信息等相关知识进行了培训。据统计,全市共培训1500余人,使《合作社法》知识扎根基层,深入千家万户。
  二是制度优惠政策。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提出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并从财政、信贷、税收、用地登记、培训、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意见,给予扶持、鼓励。今年初,市政府又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农业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要新发展100家、全面规范50家的目标任务,并为此专门安排了专项资金。偃师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要求2007年每个乡镇都要围绕特色产业新发展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年底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并全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三是积极规范引导。今年,我市重点选择了50家合作社进行完善、规范,专门召开了工作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下发了实施方案,并由市、县农业局长、主管领导每人联系2家进行规范指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工作中坚持“支持不干预,引导不包办,监督不越权”,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开展业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求,帮助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岗位等制度;引导合作社成员入股,完善内部利益互补、利润返还机制,逐步建立“二次返利”制度,保障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完善股金和社员名单登记造册,做好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同时印制了社员证和股金证,发放给社员;指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培训室,积极开展对社员的技术、管理、市场等知识的日常培训。
  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除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外,还拨出专项资金进行支持。市政府拿出60万元,对12家较好的合作社进行扶持。偃师市对今年新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发挥较好作用、年终经考核验收合格的,每个奖励3000元,对引办单位奖励5000元;对被评为洛阳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奖励5000元;被评为省级或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奖励1万元。
  (三)取得效果
  1、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与广大社员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带动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偃师缑氏葡萄专业合作社,为葡萄种植户提供技术指导、小额贷款、物资供应、市场交易等一条龙服务,带动当地发展葡萄种植1.2万亩,年外销葡萄1000万元。
  2、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汝阳陶营农资专业合作社发展农资服务网点15个,吸收入股社员280户,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返利,开展农资配送及用肥指导服务,年供应质优价廉农资900万元,年终为入社农户返利近20万元。
  3、培育了龙头企业。一些地方以当地支柱产业和拳手产品为突破口,把生产经营规模大、市场潜力好、辐射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培育成龙头企业。如偃师缑氏葡萄专业合作社被市政府确定为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宜阳县绿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全国供销总社确定为重点龙头企业。这些专业合作社在当地都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
  4、实行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各级政府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以促进产业化来推动农户的生产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偃师府店养猪专业合作社建成的立体养猪标准化示范基地,使本地区养猪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初步实现了区域化、产业化、社会化,形成了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格局。基地被纳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
  二、存在问题
  1、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社会认同面较小。这次调查发现,由于宣传没有到位,社会各个层面特别是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任务、作用不了解、不认识,甚至不知道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干什么的,很多农户处在观望的态度上。
   2、发展数量少,带动能力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337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还不到一半,无论在发展数量、经济效益,还是固定资产规模、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3、运作不规范,合作不紧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工商或民政登记注册,民主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功能发挥不充分,造成部分社员关心组织发展不够,合作意识不强;还有的没有成员股份,与农户利益联系不紧密。
  4、个别行政干预多,市场意识差。我市有少数地方政府指导过细,存在急燥冒进,没有正确坚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的办社原则,造成了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性,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5、扶持政策力度有限,资金运作困难。我市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但财政扶持资金少,加上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底子薄,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缺乏现象,金融机构贷款也面临诸多困难,抗风险能力较差,影响了大家办社的积极性和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三、建议
  1、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专业社工作的浓厚氛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必须广泛宣传,使他们了解、掌握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关心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局面。
  2、认清形势,强化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已经显示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市政府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作为全市农村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部门要经常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3、加大资金扶持,积极提供支持。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支持农业,就是支持农民。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培训经费及示范合作社的奖励资金。农信社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力度,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促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农业、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争取对合作社更多的资金支持,多策并举,培育壮大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4、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
  5、搞好协调,稳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的产物,需要正确引导,避免一哄而上。要在农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当地资源、产业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要落实责任,相关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支持,搞好发展。
  6、按照法律,规范运作。为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地发展,发挥其推动农业产业化的作用,确保规范运作,一定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