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9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吴喜照副主任带队,预算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用三个月的时间对我市贯彻《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重点是《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贯彻落实的整体情况。六月份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七月份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单位组织自查,八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重点检查。为了保证检查质量,预算工委组织参加检查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了短期培训。从8月7日起,分别到市直有关部门及新安县、吉利区、汝阳县、偃师市、洛宁县、涧西区等六个县区进行检查。市政府对这次执法检查十分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中阳陪同参加了执法检查。检查中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审计档案、到20余个工程现场视察等方法,基本查清了《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一)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初步形成了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
  《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市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贯彻《条例》精神。一是召开了市直各部门及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全市贯彻实施《条例》动员大会;二是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以板报、图片、广播电视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印制了《条例》单行本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放,促进了《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向有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宣传《条例》规定,督促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机制,配备人员,为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为了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提供了条件。市审计局成立了基建审计科,配备了6名工作人员。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组建了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新安、偃师各配备了6名专业人员,新安县在审计经费上对财政投资的项目按净审减额的20%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费用,吉利区财政投资5万元,购置了“维达”、“金鲁班”等专用基建审计软件,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条例》的相关规定
  市审计局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审计实际情况,于2005年向市政府起草报送了《关于贯彻实施<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经费等措施。偃师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偃师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并于今年6月中旬印发全市执行,对审计机关职能、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被审计单位责任、审计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吉利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吉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吉利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分别于2004年10月和2006年11月以区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吉利区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程序、职责、权限,规定了审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有效地解决了《条例》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题,保证了审计工作顺利实施。洛宁、新安、偃师、吉利、涧西等县区政府还规定,政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审,不经审计,财政不予支付款项等,有力地支持了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四)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审计
  近3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共审计建设项目154个,项目投资总额31.17亿元,核减工程款3.09亿元。平均核减率约10%,其中,市局审计12个,项目投资总额18.69亿元,核减工程款2.85亿元,平均核减率约为16%。
  2005年,市审计局对洛阳新区的公务员住宅小区、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两个群体项目共20栋高层建筑、45万平方米、10亿多元的项目投资进行了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99亿元,核减率分别为13.86%、24.86%。该项目审计在当年的全省审计工作座谈会上受到省厅表扬。
  2005年,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和市领导指示精神,审计局对洛一高分校工程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该工程送审金额为1.58亿元,审定预算金额为1.3亿元,审减金额2800万元,审减率达到18%,节约了财政资金。
  2006年,审计局对洛阳歌剧院工程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截至2006年9月30日,已报送审计金额7176.17万元,审定金额为5767.34万元,审减金额1408.83万元,审减率达到19%。
  《条例》实施以来,新安县共开展基建投资审计项目39个,送审工程造价12.38亿元,审定工程造价11.61亿元,审减工程造价8918万元。其中审计新电集团投资1.7亿元的项目,审减工程造价4875万元,审减率达28%,为企业节约了资金。
  吉利区共审计建设项目36个,审计总投资1.3亿元,核减工程造价1700万元,审减率达到15%,节约了财政资金。
  (五)促进廉政建设,为政府和企业节约资金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基本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凡是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积极开展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有效地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高估冒算现象,堵塞了漏洞,为政府和企业节约了资金。二是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县区发展不平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良莠不齐,差距比较明显
  《条例》颁布实施后,新安县、吉利区和偃师市等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了应审必审,为政府和企业节约了资金,真正体现出了《条例》的意义。市本级及部分县区还存在《条例》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二) 政府协调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缺乏刚性的配套措施和有力的协调机制,迫切需对《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经费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三)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配合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审计局作为《条例》实施的主要部门,由于执法手段和管辖范围有限,和计划、财政、建设、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因而对建设项目信息的掌握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形成前期审计工作找米下锅的情况,给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被动局面。
  三、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市本级财政投融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愈来愈显的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条例》,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根据《条例》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奠定基础。
  (二)市政府应加强对《条例》执行工作的协调,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与计划、财政、建设、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制度。应安排审计部门参加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会议,使其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建设项目的整体情况,以便在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时更具针对性。
  (三)进一步明确财政局与审计局必要的任务分工。财政局重点做好工程概预算审查,审计局重点做好工程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各部门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审计成果有效,工程决算应以审计报告为准。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作为工程项目决算的依据。
  (四)建立专门审计机构,承担《条例》规定的职责。根据深圳、青岛、襄樊、宜昌、十堰、焦作、安阳、济源、许昌等市做法,建议设立“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局”或“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审计署、财政部2007年5月18日审办发[2007]41号《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严明法纪,加强审计廉政建设,推动审计工作依法高效运转。要充分利用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力量资源,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聘用一些专业人员,所需费用可以从审减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解决。
  (五)进一步规范法定工作程序,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市本级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查,于每年年底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审计情况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