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8-05-06

(2007年12月1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0名(含省下派的16名)。
  三、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才能进行选举。
  四、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本次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预选采取分团的办法进行,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六、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除大会主席团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七、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必须在《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填写被推荐人的情况和推荐理由,推荐者本人签上自己的姓名,并负责向大会主席团如实地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被推荐者如果不接受推荐,推荐应视为无效。
  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2月18日下午18:00时。
  八、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省下派的代表以姓名笔划为序单列),最后统一计票。
  十、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画写选票的办法,如选成,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如反对,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
  画写选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画写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晰。选票画错时,可以申请换发。不按规定画写的或符号辩别不清的,视为废票。到会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十一、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另行选举,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省分配在我市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16名,应选16名;如未选够,其代表名额由省人大收回。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副总监票、监票人共12人,设总计票、副总计票、计票人共26人。监票人员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担任;计票人员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员由代表团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通过。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副总监票、总计票、副总计票各1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计票人员中指定。所有在本次大会中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监票、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十三、选举会场划分五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一个,代表按座区在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总监票、副总监票人在主席台投票,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四、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验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
  监票、计票人员将收回票数和投票人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总计票审查并签名后,由总监票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
  十六、妨碍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