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

2008-05-06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批准、监督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职权,规范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需做的部分调整和变更;审查、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计划、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变更,本级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公共财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草案。年度计划、预算草案应当于新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预算确需调整,应通过法定程序。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与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计划、预算草案时,应按照国家、省编制计划、预算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客观的实事求是的编制计划、预算,既要有前瞻性,体现奋斗目标和进取精神,又要留有余地,避免盲目攀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计划、预算草案时,涉及到的政府其他部门的资料、数据应按时送达。市人民政府统计等相关部门亦应协同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主要指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及编制草案的政策依据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五年规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预期目标、主要指标、发展重点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说明、各部门预算及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掌握编制的基本思路、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初步审查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计划、预算编制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根据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并将修改情况回复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计划、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为审议提供咨询和查阅经济运行资料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四)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  对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三)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五)主席团提出的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在大会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应及时收集相关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反映。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计划、预算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计划、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说明有关问题。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的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或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或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计划或预算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或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计划、预算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并在三十日内将下达和批复的计划、预算报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和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每年七月份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关于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计划、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点建设项目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检查、视察,并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以下项目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二)政府投资计划中重大项目的调整和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超过预算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作出的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在接受返还或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计划或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或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就调整方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正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有关计划、预算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和统计、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将经济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定期抄送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科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审查所必需的决算材料。
  第三十四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和绩效情况;
  (三)接受上级补助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以及超收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六)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初步审查结束后,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
  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