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处理的规定

2008-05-06

(2006年3月1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均可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关系到全市的政治、经济、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处理
  1、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议案的收集、整理和审议工作。
  2、凡按规定范围内向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均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大会主席团。
  3、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大会议案,须列入大会议程,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议案,也可不在大会期间付诸表决,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或近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5、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本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3月17日上午12时。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1、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须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并将内容、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代为抄清。
  2、为便于审议和办理,所提议案要一事一案,不要把两件事写在一张议案纸上。
  3、为便于议案的收集、分类、登记等工作,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对议案要做到随收随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