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村道管理养护 服务新农村经济建设

2008-05-06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郭栋
(2008年2月28日)
 
    为了使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实际,制定了《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条例》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性
    “十五”以来,我市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交通部对洛阳实施定点扶贫,省政府全面实施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良好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使我市村级道路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全市村级道路达到11652公里,已实现了村村通水泥(油)路。
随着村级道路的建成投入使用,改善了村与村之间的交通状况,并与县乡公路一起形成了一个比较发达的公路网系统。同时,管理养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加上水毁等自然因素,一部分道路已到了大、中修年限。如果管理养护工作跟不上,势必出现建得起养不好,公路使用有效寿命大大降低的情况。因此,建养并举,以养护巩固建设成果,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村级道路的养护工作,依法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内容
    (一)明确养护责任主体,落实目标责任制。为改变以前村级道路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市交通部门、县(市、区)交通部门在村级道路养护中的职责,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为解决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筹资不力,配套资金比例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第十五条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作了明确规定:“①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资金;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③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五百元,乡(镇)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五百元;④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⑤社会各界的捐资。”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养护资金严重缺乏的问题。
    (三)对侵占村级道路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禁止。为了保护好村级道路的路产和路权问题,《条例》对超限(载)运输,违章占道,破坏公路设施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赋予村级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必要的处罚权,为加强村级道路的管理,及时打击各种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①对违反禁止行为,但未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清除;对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恢复原状的,按照有关三分之一进行赔偿。②对超载超限车辆行驶的行为,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进行赔偿。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条例》在各方面共同关心和努力下,经过法定程序,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对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意义重大,在全国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贯彻好、实施好《条例》,使各级干部认识到养好路、保畅通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交通管理养护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全面落实,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养好路、管好路,提高公路的完好率,确保公路畅通。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既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又要关心支持养护工作。总之,通过上下努力,各方配合,把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