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2008-05-06

    (1)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2)监督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侨务、外事、旅游等部门的工作,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规划等进行初审。

    (3)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4)参与研究和草拟本市地方性法规,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修改意见事宜,并作出书面报告。

    (5)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6)督促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7)围绕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和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或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8)督办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建议,会同常委会信访部门办理有关信访案件。

    (9)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大相关部门的工作。

    (10)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11)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