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论坛:发挥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008-05-07

□ 偃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丁朝龙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新党章,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地方人大工作必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人大工作一直处于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正式实施,地方人大工作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赋予了地方人大更加神圣而又光荣的政治使命。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
  首先,要从扩大民主这一全面小康新目标的需要明确使命。十七大报告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五项新要求之一,从而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更加丰富、更加完备。党提出的这个宏伟目标,高瞻远瞩,顺应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的新的期望,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奋斗进程中,地方人大既负有贯彻党的大政方针之责,又承担有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群众愿望之重托,必须把扩大民主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制度、创造载体、丰富内容,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其次,从扩大人民民主的需要明确使命。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七大对民主空前重视,报告中先后76次提到“民主”一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是党的十七大对扩大民主的具体筹划,也是地方人大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宗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党中央所制定的原则,既使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更透明,使人民群众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发言权,同时也为地方人大工作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十七大还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同时,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的途径。十七大提出把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提出,有利于地方人大更好地开展工作,地方人大工作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会越来越好。与此同时,地方的人大的工作任务也势必会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地方人大必须在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方面自觉地发挥积极作用。
  再次,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需要明确使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所阐述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目标任务,也正是地方人大的主要工作任务。地方人大一定要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一方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这一基础性工作中有所作为。
  第四,从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的需要明确使命。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权利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为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一定程度上讲,地方上的任务可能会更艰巨些,“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实施起来可能要更难些。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要更好地担负起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责,要着力督促“一府两院”“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发挥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积极作用。
  二、要进一步找准着力点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诸多职责,其工作范围不可谓不大、工作任务不可谓不重,为有效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找准工作的着力点。
  其一,在学法用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任务极其艰巨。地方人大做好各项工作,发挥诸多重要作用的前提是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在建设法制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要有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做学法用法的表率。地方人大从领导同志到工作人员,都要通晓实际工作中所运用的法律,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要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不折不扣地做到依法办事,要把推进全社会学法用法提上议事日程。既要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积极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也要积极推进社会各界积极学法用法,营造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推进建立法制社会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依法办事未能形成好的社会氛围的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失,以人代法、官大于法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在于缺乏应有的制度或者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地方人大有责任也有能力为建立制度、完善制度以及监督制度执行尽到应尽之责。
  其二,在推进基层民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得到了物质极大实惠的同时,民主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地方人大一定要在推进和完善基层民主上积极探索、有所作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人大代表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一些代表的作用依然停留在举举手、画画圈的层面上。地方人大要做好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履职水平的工作,使代表们更好地发挥参与决定大事、体现监督作用、反映人民愿望等诸多作用。要进一步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平台。由于我国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和途径等特性决定了人大代表的“服从”意识过强,参政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局限。改变这个局面,更多地依赖于地方人大的工作改革和提高完善。要给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的知政、参政的便利,要为扩大和增强人大代表的话语权创造条件,要依法落实各项规定,使代表们想说、敢说、说了管用,让代表们愿管、能管、管了有效。要努力提高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地方人大要坚持做到决定大事和监督工作公开,带头在阳光下依法开展工作,推进“一府两院”在阳光下行使执法权,在阳光下履行行政职责。地方人大还要为推动其他各项基层民主建设积极努力,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依法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主,建立、有序的基层民主。
  其三,在促进社会公平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为基层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则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办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一府两院”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的产生上。一个地区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轨道正常运行,要着力改变政策的片面性和决策的随意性。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一府两院”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上。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督工作,要以社会和谐的客观效果指导监督工作,把监督重点放在监督“一府两院”坚持社会公平上。要关心地方出台的利益分配方案,实现“两次分配公平”。要关注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让广大老百姓得到实惠。要关注对群众利益的有效保护,使地方的重大举措惠民、利民。要关注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和照顾,使最需要照顾的人群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加强对个别既得利益群体的腐败和损公利己的监督,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其四,要在为民办事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地方人大是联系人民群众与决策者、执政者和社会管理者的桥梁,要始终不渝地把为民办事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要在决定大事中关注民生。“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要衡量民生是否得到考虑,重大事项安排中涉民生的社会事业是否占到足够的比例,拟决定事项的实施是否会对群众利益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害。要在工作监督中重视人民利益。要看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是否落实到位,要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是否顺利实施,要看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为民办事原则在“一府两院”工作中是否得到坚持,要看“一府两院”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要把人民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愿望落到实处。通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办快办好,要通过调研、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等途径深入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事,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办理。要通过视察和执法检查,使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在本地区贯彻到位,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登记、交办、督促、反馈,做到不棚架、不落空,让群众不失望。对于敷衍除了要建立问责惩戒机制,做到承办到位、处理到位、追究到位,形成工作落实的良性循环局面。
  三、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艺术性
  党的十七大之后,地方人大的工作目标将越来越高,任务将越来越重。因此,地方人大要担负历史重任、不负人民重托,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需要改善工作策略,提高工作艺术,既完成工作任务,又确保监督工作和谐、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处理好“抓”与“放”的关系。地方人大工作千头万绪,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致力于开拓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抓住贯彻法律、建立制度,完善民主、确保公平这一系列大的任务,具体履行好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使地方人大的各项职责发挥到位、职权履行到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坚持突出工作主线,规范工作程序,管大事、议大事、促大事,并在法律程序符合的前提下力求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人民民主、确保社会公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均是地方人大的工作任务。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在具体工作的部署上,在工作事项的处理上,在工作部署的落实上,均需作出相应的调整,确立“民生是大事、民情无小事”的观念,对涉及民生的事项,群众提出的利益需求,包括一个家庭、一个公民,甚而只是一位未成年学生的利益的事项或者群众的某个上访诉求、某个个案的了解和处理,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力求改变一般化地交办、转办、公文运转,要一办到底,每案有果。
  三是处理好“督”与“办”的关系。对我国几个地方国家机关的责任,宪法和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有个“找准角色、把握分寸”的任务。做好这一点,有个前提是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一方面监督者不能代替执行者。无论依法行政,还是公正司法,地方人大都是监督者而非执行者,对一个地区的宏观发展,或者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一件或大或小的司法案件,“办”的责任是“一府两院”,而非地方人大,人大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去作具体实施,前者是直接角色,后者是间接角色。另一方面,监督者亦不能脱离执行者。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完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创造基层社会公平,监督者与执行者的责任同等重要,任务同等艰巨。尽管完成任务的形式和途径不同,但需要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位置发挥出互为因果、互为促进、互为补充的作用。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地方审判机关、地方检察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必须高度关注、加强监督。对其与党的十七大的精(上接第27页)神和我国各项法律的一致性要高度关注,对其实施的进程和效果要高度关注,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偏颇之处或者差距要高度关注,从而以有效、有力、有度的“督”,促进“一府两院”有为、有果、有节的“办”,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地方人大对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负有监督之责。但在具体的实施监督之中,地方人大不宜简单地对“一府两院”“吩咐”、指责,而应该在和谐共处中搞好监督工作。要确立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指导思想。在法律、工作等环节对“一府两院”要支持到位、服务到位,为“一府两院”创造更好的公正司法环境和依法行政环境。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尽管地方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法律分工不同,但在一个地区依法履职的目标是一致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是一样的。地方人大与“一府两院”紧密联系的工作内容,要努力做到事先有计划、事初有告知、事中有协调、事后有共识,要实现谅解和一致。要讲究科学,实事求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工作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也越来越多,地方人大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过程中,应区分原则与枝节、根本与细微、主观与客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同的事情不同处理,简单的工作细心去做,团结、和谐、有序地把地方的事情办好。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是重大的、新的历史任务,地方人大在此历史进程中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我们一定要以强烈的时代责任感加强地方人大工作、改进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地方人大工作,使地方人大的各项工作有利于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