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人大常委会首次任命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008-05-10

    近日,涧西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任命了区检察院10名人民监督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田益武向新当选的人民监督员颁发了任命书,这种任命形式在我区人大常委会中尚属首次。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自实行以来,强化了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过去主要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人来监督自己,存在着社会公信力、监督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对此,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届问题的请示,区人大法工委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在专题调研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涧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职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将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监督员上升为制度规定层面。同时还将人民监督员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提高到70%,规定了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定期向人大汇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和履职情况等。
    经过基层单位层层推荐选拔,区人大考察审核,确定了10名人民监督员人选。综合考察以是否公道正派,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是否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为选任标准,10名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本科以上学历达70%,人大代表比例达40%,确保了监督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此次任命,是涧西区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新举措,人民监督员变“内选”为“外任”,进一步增强了当选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社会公信力,同时也使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有机衔接起来,形成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与检察院共同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的双重关系,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