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拟规定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综治考评

2008-05-14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这是今天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义务劝阻、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县级以上政府应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修订草案在全国率先规定,对于流浪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禁止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修订草案也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当前,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制定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有出现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的现象。修订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请求政府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记者 郭宏鹏)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