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法检查组关于<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8-05-20

(2008年5月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原则同意该《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诉权、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从《检查报告》中看,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对该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审判过程中,重视立案、严格举证、严守审限,保障程序合法,提高了办案效率;健全落实了一系列制度,提高了审判质量;同时,依法开展创新,强化诉讼的服务职能,注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了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较好地保证了《行政诉讼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会议指出,《行政诉讼法》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行政案件的审判还不能完全体现公正、高效,还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对受理、审理部分行政案件有畏难情绪;三是审判队伍建设与形势任务还不相适应;四是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还缺乏正确认识,心态不端正,存在着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现象。
    会议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学法、知法的基础上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二、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充实行政审判队伍,以更好地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求。
    三、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按照《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范围,积极及时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要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
    四、要进一步发挥好司法建议的作用。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时,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不当或乱作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更好地依法行政。
    五、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执法时做到合法、合理。出现诉讼后,要积极出庭应诉,依法举证,积极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要加强与法院的配合,不能一推了之。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对本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处理,于2008年8月份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