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08-05-28

    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无线电电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3日28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5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何远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洪分别在会上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昶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何远灿同志首先介绍了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并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提了要求。他在讲话中说道:《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朝前迈进一大步,而且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立法的空白,为国家和各省区市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该《条例》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推进地方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维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良好状况;《条例》的出台对于防止和减少电磁干扰、净化无线电电磁环境、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科学利用频谱资源、实现电磁兼容,以及使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讲到该条例的特点时,何远灿同志说:该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二是对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程序、原则、依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会议干扰器的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建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跟踪制度;五是对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作了具体规定。
    吴洪同志就相关部门如何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不断改善电磁环境作了部署,他在讲话中说道:全省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条例》的学习作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举办辅导讲座、召开学习讨论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开展电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基本常识;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使违法行为及时受到公正合理的查处,逐渐减少电磁干扰,不断改善电磁环境状况。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家安全厅和昆明海关等单位的领导出席了会议;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外办、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军区、滇桂黔石油物探公司、省电网公司、昆明钢铁公司、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昆明铁路局、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网通公司、省铁通公司、昆明机场集团公司、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无委办、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天波公司、昆明正浩电讯有限公司等40多家省无线电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设台单位参加了会议。
    新华社云南分社、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20多家中央驻昆和省市新闻单位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