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2008-06-03

(2008年5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依据,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实施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嵩县、栾川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推进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我市贯彻执行情况。其中包括学习宣传情况;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界线标志的设置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情况;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网箱养殖及旅游业发展情况;四是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水质定期监测情况及相应的防止污染方案制定情况;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三、检查方法与总体步骤
    1、学习宣传阶段(5月下旬)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电话,广泛征集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嵩县、栾川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加以整改,并将自查与整改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3、执法检查阶段(7月份)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市政府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情况进行检查,一是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嵩县、栾川人民政府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情况汇报;二是深入陆浑水库库区实地察看执行情况;三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汇总检查情况,拟出执法检查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8月份)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嵩县、栾川人民政府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一并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5、整改阶段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研究处理的情况在市环境保护部门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栾川、嵩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五、新闻报道
    由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