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进行跟踪督查的实施意见

2008-06-03

(2008年5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连维良书记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影响我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调研报告》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常振义、副主任郭栋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把对我市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列为2008年重点监督项目,进行长期的跟踪督查,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跟踪督查,促使我市重要污染排放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污染治理速度,为实现我市2008年减排目标打下良好基础,为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内容和重点
    督察的内容是对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治理情况,重点是对无特殊因素、治理进度比较缓慢的企业以及不依法启动治理排污工作的企业。
    三、方法与步骤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作为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载体。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负责牵头。
    2、组织代表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组织市人大代表不定期对无特殊因素、治理进度比较缓慢的企业以及不依法启动治理排污工作的企业进行视察。
    3、发挥县级人大的作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污染企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4、动员社会力量。召开跟踪督查工作动员大会,对督察工作进行部署,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电话,实时征集广大人民群众对十个重要污染物排放企业治理工作的意见,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四、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此次督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新闻媒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2、加强执法,建立机制。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严肃执法,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着手,尽快制定出长期监管办法,确保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连续性,解决环境执法日常监管不力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