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 重大劳动争议试行"冷静期"

2008-06-04

    记者6月2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市今年着手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在上月底已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目前,深圳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劳动争议案件显逐年上升之势,劳动者停工、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事件也时有发生,此方面的情况在近年引起了深圳市委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于今年初拟出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立法工作方案,并正式启动该项立法。
    深圳在制定这部地方法规中,通过借鉴、吸收新加坡、我国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的立法经验,创新地对我国现有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略微变通,探索了一些颇具亮点的实际操作方法:设定了劳动关系中集体协商制、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特别保护制以及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李宇东告诉记者,深圳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特区,在全国范围来讲,劳动关系形态具有一定的前卫性,出现问题时也是先行先试,因此这部法规出台后,其他地方出现类似的劳动关系矛盾时,都具有借鉴意义。
    借鉴香港做法或实行“冷静期”制
    《规定》实现了对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相关规定的补充、细化,个别条文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需要稍作变通。如对因重大劳动争议导致停工、堵塞交通等致损害正常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情况,深圳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特别规定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
    《规定》明确指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此期间,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而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规定》还创新规定了基层组织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需要员工加班时,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应按“标准工资”计算支付,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两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上年有适当增长,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就劳动者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职工公布。
    此外,在深圳注册的律师每人每年至少承担一件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援助等合法方式进行维权。
    违法企业将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规定》还要求建立起劳动关系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定期予以曝光。
    同时,该类严重违法企业的基本信息将被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该类企业将受到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深圳市注册新的企业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记者 游春亮 实习生 张保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