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案“全公开”是民主立法的一次飞跃
本报讯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委员长会议还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1日法制日报)
王俊杰在2008年4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撰文认为,法律草案的“全公开”是我国科学民主立法的一次巨大飞跃,是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公民参与度、充分尊重公民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进步,必将成为我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他说,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民主立法进程已经有了巨大进步,迄今为止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其间,不仅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积极发表意见建议,频频创造新中国立法史上的公民参与记录,而且立法机关十分重视群众意见,慎重合理地审视并吸取群众意见建议,形成了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立法质量明显提高的同时,推动了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增强了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升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他认为,以往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局限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但多属“特事特办”,并没有一个明显具体的标准,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随意性过大、该公开的不公开现象,影响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事实上,任何立法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哪一部法律与公众无关,有的涉及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有的则涉及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都有必要征求公众意见,让各方利益进行充分博弈,从而避免法律内容受法案起草单位和部门的不正常影响,特别是在我国“部门立法”体制下更是如此。随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部门立法”的问题和弊端日益暴露,一些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迟迟不能出台,一些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法律草案甚至被否决,这些都表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仅仅反映在重要法律草案中,一般法律的草案中也普遍存在甚至严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的专业化趋势又严重阻碍了彻底打破“部门立法”体制的进程,使“部门立法”越来越不可避免,这就形成了“部门立法”与良法立法之间的矛盾。而如何最大限度地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扩大民主,提升立法民主化。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则是发现、减少和消除法律草案中“部门利益”的必由之路。(《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4期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