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

2008-06-23

---2008年6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双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我向会议报告2003年以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请予审议。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和执行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2003年以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高检、省院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全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两级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67件,立案审查1077件,市检察院提出抗诉563件,向省院提请抗诉54件,法院再审改变率(包括改判、调解、其它处理)78.04%;向两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4件,法院裁定再审104件;息诉72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9.62%;初查职务犯罪线索21件,立案侦查7件,作出有罪判决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8人。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等创新性工作经验被省院、高检院转发,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年以来,市院民行处连续4年被省院评为先进单位,被市委政法委评为“政法工作先进单位”,被洛阳市妇女儿童工委评为“维权示范岗”。2007年全省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市院民行处和宜阳县院分别被表彰为“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民行工作先进检察院”,先后有50多名干警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工作者”。
    二、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行使抗诉权,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放在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办理抗诉案件作为民行工作的重点,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严重侵害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众利益而裁判不公、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裁判不公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等。工作中,两级院认真落实抗诉案件公开审查、集体讨论等办案制度,对抗诉工作实行流程管理,明确了案件受理办法、抗诉标准和审理期限等规定,做到了抗诉案件出席再审法庭到位、再审结果跟踪到位,保证了抗诉效果,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案件办理周期由过去的三个月缩短到一个半月,案件审结率达到100%。同时,积极开展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的研究与实践,提高了抗诉书的说理性、抗诉说服力和准确率。
    (二)全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从维护审判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解决申诉人的实际问题和增强法律意识为重点,工作中秉公执法,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并建立完善了息诉协议、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息诉受理登记和息诉定期回访等规章制度,确保服判息诉工作的规范。对于法院裁判正确或基本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那些裁判虽无错误、但对当事人利益分配不尽合理而缠诉的案件,通过执行和解对利益分配再进行适当调整,解决矛盾与纠纷;对于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但由于时过境迁,抗诉和再审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积极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多方面支持,多角度、多渠道地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积极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三)依法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了司法廉洁依法惩治审判不公的司法腐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同时,坚持把民行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加大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我们采取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疑难案件研讨等形式,注重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等多方面的培训,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成立了民行检察特侦大队,依法查办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了司法廉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积极创新监督手段,不断增强监督效果。近年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和途径,增强了民行监督的效果。一是积极推进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由于大量民行申诉案件要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而上级法院又将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绝大多数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再审,导致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2003年9月,市院与市中院会签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既减少了办案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二是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2003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办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和国家机关职务侵权等案件25起(已判决23起,2起正在审理),分别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90余万元。三是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2005年以来,我市两级院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33起,其中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办理21起,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方式办理12起,查办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起。四是积极探索民行检察与刑事诉讼监督协作机制。对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时挽回损失。2004年以来,共办理此类案件16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五是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市院出台了《加强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采用检察建议、抗诉、监督起诉和直接起诉等四种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共发出行政监督检察建议181件,均被有关行政部门采纳。此经验做法先后被《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中国检察官》等多家媒体刊载。
    (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活动健康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确保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开展。一是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认真落实民行抗诉案件报送同级人大备案、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民行检察工作等制度。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加强督查督办,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了办案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工作协商,努力化解分歧,共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2004年4月,我院与市中级法院在宜阳召开了全市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并就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与市中院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共识,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三是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宣传工作。针对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群众相对缺乏了解和案源较少等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制度,支持民行检察工作。同时,我们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多渠道了解和掌握民事审判工作信息,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年以来,我市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两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真诚关怀和大力支持,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七条,并且分则规定和总则规定不相适应。总则规定了广泛的检察监督权力,分则仅规定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手段,对监督范围、程序、再审期限等均未作规定,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二是对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法检“两院”工作人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总体上,全市两级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配合和支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由于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为办案依据,从各自不同的工作角度出发,对抗诉案件受理范围、申诉时效、庭审程序、调查取证和案卷借阅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存在一些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检法两院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执行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行检察案件的办理难度。三是检察机关自身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民行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展,全市检察机关在加强了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人员调整配备和加强业务培训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措施。但是,当前我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与实际担负的检察职能及工作任务整体上还不相适应,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200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受贿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就显得更加紧迫。
    四、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继续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思路,规范办案行为,加大办案力度,探索监督领域,着力推动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构建平安洛阳、和谐洛阳做出应有的贡献。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关注民生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把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以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效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标准,注重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民行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全面加强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扩大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采取便民措施,畅通申诉渠道,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要加大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力度,保持适当合理的办案规模,力求抗诉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实现监督力度与监督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突出办案重点,围绕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办理教育、住房、社会保障、耕地拆迁和医疗卫生领域的申诉案件,对侵害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地方保护和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错误判决的案件集中力量办理,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后续跟踪,确保办案效果;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受理、立案、审批和组卷等环节工作制度和流程,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办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相统一。近日,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正确处理力度、质量、效率与效果的辩证关系,并把四者的有机统一作为评价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标准。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为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认真解决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效果不高,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努力促进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大再审跟踪监督力度,建立抗诉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对于裁定原审法院再审的抗诉案件,市院要指导、督促基层院做好出庭工作;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民行抗诉工作顺利健康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民行检察水平和能力。要以“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学习讨论,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检察人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法治理念、精良的业务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四条要求”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要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促进民行检察队伍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要注重工作作风和纪律建设,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等硬性规定,不断完善好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纪律严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推动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我们提出以下两条建议:一是建议市人大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立法。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关键在于完善立法,我们建议市人大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二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力度。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项报告,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有关工作的处理,在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各位主任、委员,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既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与支持。我们将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决心在市委和省院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构建平安洛阳、和谐洛阳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