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

2008-06-24

    2008年1月16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月3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依照本《决定》,首次对政府三项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1项满意、2项基本满意),社会反映良好。通过这次创新监督工作实践,也反映出在表决方式上,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体现满意度表决的客观、公正,主任会议决定,修订完善原《决定》中投票表决内容,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今后按新修订的《决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修订后的《决定》如下:

 

宜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
(2008年1月16日宜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11日宜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建设,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实行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制度。
    一、专项工作报告范围:即“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
    二、表决方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均按百分制打分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分数保留至一位小数。
    三、表决结果的档次: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满意;60分以上(含60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基本满意;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满意。
    四、表决结果的处理:表决结果通报县“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报县委有关领导。被评定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再次报告仍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建议县委采取组织措施。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