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大:让制度发挥威力 用制度管人促事

2008-07-01

                                        新一届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强化制度建设侧记
   
    “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就可以不受约束,它必须以一定的红线作界,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规范运行。”这是近日,在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二次常委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兰忠良针对新时期人大常委会应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以推进人大工作向法制化、高效化转变而向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意见。正是这些意见的提出,促成了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和修订了四十三个规范性的制度,其内容涉及监督法实施、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财政审计监督、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等人大工作等诸多方面。
    审议追踪制,让监督权由“软”变“刚”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让人大监督走出松散型的程序式监督,实现监督的刚性化。一是推行《审议意见卡》,即由人大常委会印制专门的意见卡片,让委员们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活动中,可以将自己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填写在意见卡上,交由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从而避免了过去往往因为常委会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发言常由个别人“垄断”,而大部份委员只能当哑巴委员状况的出现,让每位常委会委员都有机会发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良言玉策;二是实行常委会活动考勤,针对个别组成人员存在参加常委会活动时纪律观念淡漠问题,制订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要求各位组成人员严格遵守常委会工作活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对每年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缺席二次,责成书面检查,缺席三次以上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辞呈;三是实行审议意见“三审制”,即人大常委会对相关专项工作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其整改落实情况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并可发放督办意见书,“一府两院”应当在四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第二次向市人大常委报告,由常委会委员们对报告进行表决,若过半数委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则责成再次重新研究办理,并限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第三次汇报。通过对审议意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追踪督办,从而使人大审议走出了“会前转转,会中谈谈,会后不管”的松散状态,实现了向务求审议实效的刚性监督的转变。
    议事公开制,让决定权由“暗”变“明”
    人民代表大会从根本上讲人民群众的权力机关,这表明人民群众对会议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为让群众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常委会相关工作内容,让人大常委会零距离地走进普通百姓中间,该市人大常委通过对议事规则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修订完善,将议事公开作为一个大项,积极推行阳光议事制度。一是扩大常委会议参与人员面,将常委会的列席、旁听人群面向社会扩大,不仅邀请个别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还在每一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面向社会公开邀请普通公民旁听;二是将议事内容及其结果进行公开,除每年初将常委会的重要议事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外,还在每次常委会议召开前,将需要审议或决定议题向社会公布,在会中对表决议案的结果进行当场公布,并对所听取的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通过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级新闻媒体和常委会公报上进行公开公布。随着议事公开制度的推行,曾经神秘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终于明朗化,如涉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
    人事考核制,让任免权由“私”变“公”
    人事任免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另一项重要职权,如何让人大的人事任免走出简单的表决程序,让委员们审慎地用好手中的权力,将工作能力强、群众反响好的能人选上,一是完善了任免程序。修订通过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不仅规定了任免范围,而且对任免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提请任免时间,强化了法律考试、提请人回答委员询问、拟任命人员作任职承诺、任免结果当场宣布、发放任命书、辞(撤)职等严格的任免程序;二是建立了严格的任命监督考核机制。人事任命的关键是知人善任,为使所任命人员能成为真正为群众办事的人,该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所任命人员在任职期间实施宪法、法律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依法应由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的的严重失职、不宜担任现职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决定。并规定人大可采取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考核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对不称职的人员,可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免职。
    正是由于注重了所任命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从而使人大的任免权避免了过去由委员们在行权时以否熟悉为准,带着私人感情决定手中选票去向现象的发生,实现了任免权由“私”向“公”的转变。
    制度就是约束,就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守的章程。随着市人大常委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地方人大行使三权被纳入到制度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人大工作也有了必须固守的法律红线。

来源:德州市人大   谭善鹏  鲁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