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大常委会出台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规定

2008-07-09

    最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省人大代表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按选举单位分工联系基层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数量根据选举单位的代表数进行安排。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除了相对固定联系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外,还可以联系其他选举单位的若干名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联系的形式也将变得更灵活多样,除了举行座谈会,双方还可通过书信、电话、约谈、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研时,可邀请分工联系的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分工联系外的其他代表或者邀请他们座谈。在与代表的联系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向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当地群众向代表反映的意见,协助代表解决代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郑昭)

来源:人民权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