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尝先论证后起草 避免立法冲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尝试“先论证、后起草”的立法工作机制,避免偶有出现的部门立法冲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与水平。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获悉,经再三研究,本市今后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首先要对法规立项进行论证,一旦立法项目没有通过论证,则将无法进入起草阶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邹维萍介绍说,立法论证就是在法规正式起草前,就立法项目的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主要立法思路、预期立法效果等问题进行的调研论证,是在立法规划之后,起草和立法计划环节之前进行的立法准备工作。
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由于没有法规论证环节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导致不少法规“部门视角”突出,质量不高。
“此次尝试法规立项论证,就是要将立法工作从个别部门纳入到全市范畴进行统筹考虑,跳出部门立法,提高法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尝试法规立项论证工作机制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使立法规划、立项论证和审定、草案起草、年度立法计划、法规审议表决等立法过程的各环节衔接协调,形成在市委统一领导下,人大与政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保障本市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法规立项论证时,应深入调研,通过座谈会、社会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问题复杂的,还应召开立项论证会,并可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课题相结合进行论证。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选择一些立法项目进行试点,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已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尝试。
来源: 北京日报 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