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一届人大的“立法之变”

2008-07-17

    6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该《条例》从增加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到一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沈阳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求变”的过程。
    沈阳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把“完善体系,适应需要,应有尽有,缺啥补啥”作为本届任期的立法目标,紧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助推沈阳科学发展进行立法。今年立法突出“求变”:在立法重点上,由注重经济立法向既要注重经济立法更要注重社会立法转变;在立法方法上,由注重专家立法向既要注重专家立法更要注重开门立法转变;在立法组织上,由“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向“需要一个制定一个”转变;在立法工作上,由只注重审议向既注重审议更要注重立法研究转变……和以往相比有很多不同,成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履新”亮点。
    透过沈阳今年乃至五年的立法计划,笔者看到,沈阳正发生着一场“立法之变”。
    聚焦民生
    立法需要一个制定一个
    “立法是民众权利之源,是维权之基,更是建设‘法治沈阳’的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贵纯向笔者介绍了增加《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为2008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由来。
    今年3月31日召开的沈阳市第三次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之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现行的《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对房产抵押规定的不一致,易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对《条例》依法进行修改。
    4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作出“同意”的批示。“关乎百姓利益,关注民生的立法,需要制定和完善的,我们即刻就办。”5月4日,在沈阳市第五次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常委会主任赵长义的话掷地有声,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将修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从《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等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中可以看到,沈阳在立法重点上,将由注重经济立法,向既要注重经济立法更要注重社会立法转变,更加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温贵纯副主任道出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心声。在服务大局的前提下,不再坐等其成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转变为“需要一个制定一个”,充分发挥立法助推沈阳发展的作用。
    “沈阳已将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6类群体权益保护条例纳入本届常委会的立法日程。”温贵纯副主任欣喜地告诉笔者。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目前只有山西等少数地区制定了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条例。
    “人大抓法制,政府抓发展,人大通过立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温贵纯副主任在简述人大立法的重要意义时这样认为。
    据了解,自1982年沈阳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26年来,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34件次,其中,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42件次。通过立、改、废,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有48件,构建了具有沈阳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框架,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委托草拟
    立法顾问单位首次亮相
    5月12日,在热烈的掌声中,沈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7家立法顾问单位接过鲜红的聘书、牌匾,正式走马上任。
    “我们将委托立法顾问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立法项目建议人来起草部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使条例制定更符合民意。”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学锋欣喜地说,这是今年立法工作的一个新尝试。
    据杨学锋介绍,为更好地征求基层意见,体现沈阳特色,目前已有一些条例草案建议稿委托部分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草拟。比如,《沈阳市“世博园”保护条例》是今年调研项目之一,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征集来的立法项目。现在,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提出者沈长征正在草拟条例草案的建议稿。
    以往,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多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初稿,相关部门考虑更多的是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或部门利益,为部门争权争利。在立法内容上也对权力规定得多,对责任规定得少。
    “部门利益法规化和少数人关门立法的做法是绝对不行的,要继承优良传统,创新立法形式。”杨学锋表示,此次尝试的初衷,就是希望尽可能避免类似情况。除了在立法中继续发挥立法顾问的作用外,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今年首次聘请了立法顾问单位参与立法,这将扩大参与立法的专家范围,拓展立法视野,增加听取各方不同意见的机会。
    “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制度,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杨学锋说,立法顾问制度建立15年来,立法顾问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书面等形式,认真研究法规草案。比如在《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条例制定前,立法顾问都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立法决策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有力的理论支撑。
    据了解,今年,新一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除首次聘请立法顾问单位,还聘请了15名立法顾问,这是自沈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顾问制度以来,聘任立法“高参”人数最多的一次,且立法顾问的主体也更加多元化。从成员构成看,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所涉及的领域较以往进一步拓展,既有往届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主任、立法部门负责人,也有来自省内重点院校的知名教授,以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
    目前,这些立法顾问和顾问单位已正式“上岗”。东北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市律师协会等7家法律顾问单位正在编写、起草、收集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地方立法地位、意义和作用》、《农民工权益保障100例》等内容,将为沈阳市地方立法体系的完善打下基础。
    畅通渠道
    让开门立法成为常态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工作的本质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表达功能。近年来,沈阳立法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这与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密不可分。”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今年,在立法方法上,市人大常委会也在转变:由注重专家立法,向既要注重专家立法更要注重开门立法转变。据了解,在以往通过媒体征求立法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征集常态化,市民只要有立法建议,随时都可以提出来。为此,市人大常委会还开辟了多种形式和渠道,在沈阳日报开通“立法在线”专栏;在沈阳市人大网站开辟“法制信箱”,市民的立法建议可以发送到邮箱或登陆留言,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通过媒体向市民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将立法工作向市民开放,使立法更加体现民主性,真正体现公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等,尽最大努力做到立什么法由老百姓来点;在立法前多听取不同的意见,汇集人民群众对立法调整、规范有关事项的真知灼见。据了解,今年年初以来,沈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到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百余条。
    “沈阳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通过以变求实效,以变求质量,促进了沈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由‘形成’法律体系向‘完善’法律体系转变,从而使沈阳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发展和完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期望沈阳的民主法制建设能获得长足发展。(曾宪刚 张 新 霍红)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