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可获经费补助
《深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草案)》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的《修改建议稿》提出,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同时,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对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等内容。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对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本次《修改建议稿》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可获经费补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扩大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因此,根据国家立法精神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建议稿》第三条中对法律援助的概念作了相应的修改,在第七条中增加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并接受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第八条中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此外,针对辅助性法律援助服务收费提成比例过高问题,《修改建议稿》第四十四条对提成比例作了修改,由原来的“10%”修改为“5%至10%”。
《修改建议稿》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等内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如果出现“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不尽职责、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等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记者 翁惠娟 方兴业 )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