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重欠薪单位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2008-07-21

    (记者 方兴业 翁惠娟)《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更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较前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法律责任,其中的许多条文都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劳动报酬、符合三个条件即可责令停产停业。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草案修改建议稿》。
    条例草案收到2600多条修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修改说明。据说明,5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若干规定(草案)》6月2日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草案公布后,反响热烈,许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在肯定法规草案的同时,提出了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不完全统计),仅深圳新闻网论坛就有1700多人次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具三个条件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首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的名称不太像个法规名称,政策性太强,建议修改。起草机构经研究后采纳此意见,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一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劳动者总人数30%的;二是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三是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罚款1000元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合同文本
    《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并不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劳动者不能随时查阅合同内容。为此,《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为确保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竞业限制约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草案修改建议稿》新增了竞业限制约定,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草案修改建议稿》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不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深圳人大网20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