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立法禁止网上色情传播

2008-07-25

    中国人大网讯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2日审议了今年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记者了解到,采纳福州代表团彭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08-2012年立法规划,立法将禁止网上色情传播,使未成年人免受淫秽、色情等信息侵害。
    彭超代表在议案中写道,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现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都要立法予以禁止传播。对于传播这些信息的,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也要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发展,福建省互联网普及应用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已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福建省早年虽有以政府令发布的《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如今已不适应当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予以立法。目前,这项立法项目被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将敦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完善条例草案。
    相关链接:广东、重庆等省市已制定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若上网发“艳照”,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李白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