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2008-07-28

    中国人大网讯 7月25日上午举行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至此,经过三审,这部规范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获得通过。
    实施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此次通过的实施办法呈现许多看点和亮点。如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强调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明确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完善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等。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在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记者王秀钦 申家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