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立法形式界定“性骚扰”
“我这个人性格开朗,爱开玩笑。今后,在女同事面前说话要注意了!讲个荤段子,发个黄色短信,弄不好就落个‘性骚扰’的名声。”7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企业工作的陈先生一脸严肃地对记者说。
让陈先生对“性骚扰”的说法这么重视,是因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的一则消息。
7月2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于7月28日至31日,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等条例进行审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
此消息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后,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女性在对此叫好的同时,对“可操作性”表示疑虑。法律界人士认为,立法甚至是司法从来都不是万能的,立法也是非常审慎的,更要立足于现实。
男性大讲荤段子让女性很尴尬
“说实话,我对有些男性的放肆非常反感。他们不分场合,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着女性大讲荤段子,有的以开玩笑的形式发黄色短信,有的还在QQ聊天时发黄色图片等。如果不是碍于面子,我真想与他们理论一下。如果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界定,这些人就不敢这样放肆了。”在郑州市一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李女士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对“性骚扰”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性骚扰”如何界定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
市民担心“性骚扰”认定遭遇难题
“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行中会不会遭遇难题?比如说,怎么举证?向哪些机关投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位女法官提出,性骚扰的举证是个问题,如果没有人看到或者没人作证,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这位女法官还认为“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的规定不够具体。“另外,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性骚扰?”市民陈先生对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提出疑问,“哪些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范畴?我认为,规定还是越具体越好。”
立法要界定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上世纪70年代被赋名,而我国在1999年才出现这个词,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如果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来作为褒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那么则是一个误解。对‘性骚扰’的具体规定,要从界定什么是‘性骚扰’入手,而不仅仅是规定‘性骚扰’的具体形式。”
杨红朝认为,就“性骚扰”而言,立法甚至是司法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更多情形下,需要的是当事人的“自我保护”。一个不希望被“性骚扰”侵扰的女性,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侵扰,要么必须注意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被骚扰”证据,从而能够通过胜诉来保护自己,要么必须学会在分析和判断的前提下尽量让自己远离可能受到“性骚扰”的场合,而这应当比诉讼更能够保护自己。(记者 邓红阳)
让陈先生对“性骚扰”的说法这么重视,是因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的一则消息。
7月2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于7月28日至31日,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等条例进行审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
此消息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后,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女性在对此叫好的同时,对“可操作性”表示疑虑。法律界人士认为,立法甚至是司法从来都不是万能的,立法也是非常审慎的,更要立足于现实。
男性大讲荤段子让女性很尴尬
“说实话,我对有些男性的放肆非常反感。他们不分场合,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着女性大讲荤段子,有的以开玩笑的形式发黄色短信,有的还在QQ聊天时发黄色图片等。如果不是碍于面子,我真想与他们理论一下。如果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界定,这些人就不敢这样放肆了。”在郑州市一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李女士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对“性骚扰”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性骚扰”如何界定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
市民担心“性骚扰”认定遭遇难题
“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行中会不会遭遇难题?比如说,怎么举证?向哪些机关投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位女法官提出,性骚扰的举证是个问题,如果没有人看到或者没人作证,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这位女法官还认为“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的规定不够具体。“另外,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性骚扰?”市民陈先生对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提出疑问,“哪些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范畴?我认为,规定还是越具体越好。”
立法要界定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上世纪70年代被赋名,而我国在1999年才出现这个词,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如果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来作为褒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那么则是一个误解。对‘性骚扰’的具体规定,要从界定什么是‘性骚扰’入手,而不仅仅是规定‘性骚扰’的具体形式。”
杨红朝认为,就“性骚扰”而言,立法甚至是司法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更多情形下,需要的是当事人的“自我保护”。一个不希望被“性骚扰”侵扰的女性,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侵扰,要么必须注意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被骚扰”证据,从而能够通过胜诉来保护自己,要么必须学会在分析和判断的前提下尽量让自己远离可能受到“性骚扰”的场合,而这应当比诉讼更能够保护自己。(记者 邓红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