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山东学习考察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工作的报告

2008-08-04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08年8月1日)
 
    根据市委统一安排,为了对我市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问题进行进一步调研论证,7月11日至7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海钦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和洛龙区新区就业安置办公室有关人员赴山东莱芜、青岛、威海、烟台、维坊、济南等地,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山东各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特点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山东省于2003年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莱芜、青岛、威海、烟台、维坊、济南等地市均实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理顺了工作机制,机构健全有效
    1、山东省从省厅到各地市,城镇居民和农民居民生活保障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便于互相协调与衔接(我省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2、各地市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副职牵头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把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列为各级政府考核指标。
    (三)制定的政策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原则上不需再缴费。保障资金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个人和集体负担部分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
    2、建立养老金上调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封闭运行。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10%提取社会保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5、涉及到突破政策的问题,以试点的方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在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上,莱芜市采取个人帐户暂时保留的方法,青岛市采用的是试点的方式等。
    (四)多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
    1、征迁时按现行房价进行货币补偿或等面积置换房产。
    2、利用土地补偿费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或出租。
    3、免费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由于当地经济相对发达,劳动力供不应求,就业矛盾不突出。
    4、部分地区按征地面积每亩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30年。
    二、可供我市借鉴的几个方面
     (一)成立专职机构,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系列问题
    1、成立由政策研究、财政、城建规划、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专职协调机构,由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养老保险、就业安置和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资金的筹措落实、被征地农民创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2、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列为各级党政领导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重点环节为: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补贴50%,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第四部分第(十)项规定: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建议费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个人和集体负担50%,建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不再另缴费。
    2、建立养老金上调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封闭运行,可暂不考虑衔接问题。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三)完善就业优惠政策
    1、失地与失业同等对待,将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职工安置,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关优惠政策。
    2、与用地单位签定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的用工协议,明确安置数量、违约处理办法等事项,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执行。
     (四)强化技能培训
    在被征地农民5年就业转型过渡期内,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
     (五)拓宽安置渠道
    1、今后新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要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居民小区的一楼或周边规划大量的商业房。
    2、对已建成入住的小区,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金角银边”开发建设商业房。
    3、以成本价将这些商业房卖给被征地农民,用于经营或出租。
    4、如商业房数量不足,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政策优惠,让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建设的市场物流带购买商业房(摊位),用于经营或出租。
    5、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贸市场、部分公用设施管理交给村集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