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首次任命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008-08-23

      3月28日,偃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任命王云生等7人为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据了解,本次任命的人民监督员是偃师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也是首次由偃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产生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措施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三类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姬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