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法院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量化指标

2008-08-23

    为更好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近日,嵩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把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行指标量化,并分解到各部门。除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要按时完成,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还规定,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委(室)报告工作分别不少于2次;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全县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旁听与执行,每年不少于2次;各业务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每年不少于5次。(刘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