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共资金在阳光下运作——《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浅读

2008-08-23

    5月27日上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连维良在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常振义、副主任郭栋、秘书长董平海等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起草工作的专题汇报时指出:要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把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的减免列入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内容。根据连书记的指示精神,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关的内容。加强对财政和公共资金的监督,让公共资金在阳光下运作,是6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的一个突出亮点。
  
加强对财政和公共资金的监督
 
  轰动全国、损失达300多亿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再一次深刻警示我们,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扶贫、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救灾救济等公共领域的投入力度的逐年加大,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监督,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什么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是指具有公共性质、保证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资金和项目,大致分为:财政安排的公共财政支出;各部门经过批准收取、提取的与公共事业有关的预算外专项资金;社会、民众筹资、捐款(物)而形成的有特定用途的公用资金。如:社保金、医保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关乎公共的利益,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共资金的监督,保证我市公共资金的安全,《规定》明确要求公共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减免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五条第十一、十二、十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年度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市本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减免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共资金关乎公众的利益,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理应增强它运作的透明度。我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规定的出台,无疑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市公共资金的监督,为公共资金的安全运作、为维护全市的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保障。
  在加强公共资金监督的同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规定》第四条第四、五项,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内容也做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创立了制度环境。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规定》第三条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体现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之中,如,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的确定要向市委汇报,听取市委的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向市委请示和汇报,请求市委指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结果,要向市委汇报。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体现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之中。《中共洛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应制定《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市委的这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入了今年的工作要点。3月份,常委会在启动这一工作,开始进行调研时,常委会领导向市委领导进行了汇报;5月27日,常委会在完成了起草工作之后,以党组的名义,向市委做出了正式报告,并向连维良书记做了专门汇报。根据连书记的指示,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四条第六项内容和第六条第三项内容。6月13 日,市人大常委会又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第95次主任会议对《规定(草案)》又一次进行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发扬民主既是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原则,也是这次制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
  为了广泛征求意见,增进在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的共识,保证《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非常注重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规定》的初稿完成之后,4月22 日,常委会秘书长董平海主持召开了由21个主要委局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要求各委局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注明法律依据。委局共反馈意见9条,如《规定》第五条第二十项增加“故县水库”内容。4月28日,在栾川全市县(市)区人大主任联席会议上,讨论《规定(征求意见稿)》被列入会议的主要议程,分组进行专题讨论,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4月30日,经过修改,将《规定(征求意见稿)》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共提出意见3条。根据所提意见,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如,第十五条,原规定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部门、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修改后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修改。
  《规定》制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
    
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能否贯彻落实,关系到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实效。为了确保《规定》的落实,实现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规范化,《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对违反规定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一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七项内容;二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形式,分为有关机关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非政府组成部门及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
  非政府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垂直部门及人员。对于垂直部门的监督,也是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地方人大常委会能不能对垂直部门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在违反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责任追究方面,第十六条对包括垂直部门在内的非政府组成部门及人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非政府组成部门及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这为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