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008-08-23

——编辑部
  6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原则,也标志着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基本形式。为了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常委会把制定《规定》列入今年的工作要点,并要求作为全年的一项突破性工作来完成。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和全面总结我市决定重大事项实践的基础上,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这一《规定》。《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界定了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了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制度保证。
  理论的意义在于实践,制度的价值在于遵循。我们必须强化制度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原则、界定的范围、规范的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使常委会按照《规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一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保证。常委会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之中,认真领会市委的意图,使市委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之前,要主动向市委报告并听取其意见;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委汇报,争取市委对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支持。二要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应主动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形成共识,为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一府两院”应理解和支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的决议、决定,保证人大的决议、决定真正落到实处。三要加强调查研究。重大事项的决定关乎到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甚至是全局的长远发展,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保证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正确和科学,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收集上来,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利益的主张。要搞好科学论证,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提高决议、决定的科学化程度,保证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正确性。
  民主之花在实践中竞放,人大工作在探索中前行。《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将掀开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崭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