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2008-08-23

(2008年6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双印受检察长牛学理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2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平息矛盾纷争、促进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各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切实加强抗诉监督,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要突出推行个案再审检察建议,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重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要注意发现和查处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要积极开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民事行政调解案件及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完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要通过加强教育、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等措施,打造出一支人员稳定、专业素质高、廉洁公正的专业化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要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监督实效。
    会议强调,全市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共同落实好200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案件需要调阅卷宗的,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及时审结;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会议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