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2008年6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董平海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1989年我市曾制定《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行使决定权的暂行办法》,后因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废止。为了促进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特别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应制定《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全省18个省辖市已有12个省辖市出台了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规定,所以,制定《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十分必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入2008年的工作要点,写进了市人大五次会议的常委会报告之中。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洛阳的实际,做好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制定工作。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2008年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组成三个调研组,到外地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规定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研,写出了《关于对部分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的调研报告》,向第91次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办事;简便易行,简捷高效;既有利于对影响国计民生重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效监督,又有利于支持“一府两院”顺利开展工作,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起草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于4月15日完成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初稿)》,提交第92次主任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三个层面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印发与此相关的市直21个主要委、局征求意见;二是印发9县(市)6区人大常委会和高新区人大联络处征求意见;三是依据县(市)区和委、局的意见,再次修改后,于4月30日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结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再次对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规定(草案)》,5月22日,提请第9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5月27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中共洛阳市委做出正式报告。6月13 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第95次主任会议对《规定(草案)》又一次进行了修改,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议进行审议。
三、《规定(草案)》的基本内容
《规定(草案)》采用条款式结构,共十九条。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是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六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也是本《规定(草案)》的主要部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应当经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共十二项;二是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共二十八项;三是应当向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共五项。第三部分(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是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第四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是对违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关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洛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参照外地的经验和做法确定的。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如,第四条第四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应经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且外地有类似规定的内容。如,第五条第十八项:“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要情况”应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它既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又是当前市委、市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同时,外地也有类似规定。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外地也没有类似规定,但关系民生和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内容。这样既使我们所确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体现了洛阳的特色。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