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叶青峰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2008-08-25

洛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免去下列同志职务:
    免去叶青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朱广荣、白晓燕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姚继周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