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管理费用降低 违法养犬重罚
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及《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后,昨日,备受市民广泛关注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条例》草案审议报告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市民关心的养犬管理费、数量及种类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如拟规定将养犬每年每只交纳的管理费从500元降至300元;拟规定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加重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低门槛,严管理,重处罚”。
焦点一 管理费一年收多少合适? 拟规定每年每只交300元
《 征求意见稿》: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交纳一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5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元。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条例》草案: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交纳一次。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每年每只交纳300元;其他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养犬的,每年每只交纳100元。
同时规定,独居老人养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告中提出,根据南宁的实际情况,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市民普遍能够接受和认同拟规定养犬每年每只交纳300元,且具体的收费标准是通过7月29日合法有效的立法听证会专门听证过来的。结合听证会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作出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黎明提交审议报告称,《征求意见稿》没有具体确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条例》草案对此作出分区域明确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标准。
专家观点:养犬收费,是审议中的一个重要焦点问题。在审议中,有不少代表赞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报告,赞同养犬每年每只交纳300元。这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处于中游水平,易于市民接受和推行。
有代表认为,通过低门槛的收费,来促进市民自觉遵守法规,这既体现了政府尊重人权和爱护动物的和谐理念,更体现了法律执行的严厉性。政府的“人性化管理”势必引导人们对生命的态度,反过来促进政府的管理。
焦点二 养犬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罚款500—3000元不等
《征求意见稿》:对单位的处罚 “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罚“每只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对单位的处罚提升到“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罚提升到“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拟增加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缴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依照“低门槛,严管理,重处罚”的思路,适当调低标准,最终确定的收费标准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在降低收费、强化管理的同进,也加重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单位的处罚从“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提升到“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杨黎明提交审议报告称,加重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期达到既鼓励养犬人积极办理养犬登记证,通过办证把养犬行为纳入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同时又重处罚措施以惩戒违法养犬行为的发生。
专家观点:对犬只管理服务费的收取问题,有代表倾向于“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 有专家则提出“门槛要低,管理要严”,登记收费门槛降低,但管理一定要严格,对违反管理条例的从重从严处罚,罚款甚至可以设置得更高。
焦点三 一户居民能养多少只犬? 拟规定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征求意见稿》: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确定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拟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草案:拟将“每户准养犬只不得超过两只”修改为“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并提倡对犬只实施强制节育措施。同时,将“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修改为“禁止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并在附则中对“危险犬只”进行明确定义。
“危险犬只”包括烈性犬只、混有任何烈性犬品种的混种犬只、已知危险犬只。“烈性犬只”包括格斗犬只和因其品种特性容易攻击人类的犬只。“已知危险犬只”指已有主动攻击人类行为的犬只。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关于准养犬只的数量问题,考虑到犬只繁殖能力很强,目前南宁市建成区存量已达6万多只,全市城乡总量已达30万只以上,数额惊人,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20余年间增长300倍,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管理难度更大,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借鉴兄弟城市的相关规定,并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拟将“每户准养犬只不得超过两只”修改为“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并提倡对犬只实施强制节育措施。
专家观点:有不少代表赞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告,认为拟规定“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比较合理,城市人口多,环境承受力比较脆弱,应以人为本,严格控制犬只数量。
焦点四 如何做到文明养犬? 狗主人要管好自己的狗
《条例》草案:在条例中增设“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同时明确“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这些基层组织,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同时增设规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养犬公约,约定社区(村)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志并监督实施。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遵循法律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着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在对养犬人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明确合法权利,进一步细化养犬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有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进一步对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补充,提出尊重养犬人的养犬权利,但养犬人有提高自己养犬素质的义务。
“管狗其实也是管人。”有专家提出养犬的关键在一个“养”字。要想解决好养犬带来的矛盾,首先在于犬主人自身的努力,真正做到按照规定养犬,管好自己的狗狗,很多事情就好解决了。
焦点五 犬只由哪些部门来管理? 进一步细化部门管理职责
《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与违规养犬的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养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免疫、检疫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诊疗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狂犬疫苗等。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提交的听证报告中认为,由于养犬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应由政府统筹负责养犬管理,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避免利益部门化,遇事互相推诿。
鉴于《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养犬管理职责规定过于笼统,执行起来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市民及时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门管理职责,根据公安、城管、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和环卫等部门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科学合理地赋予其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
专家观点:有代表赞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认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门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同时,也有代表提出不管是一个部门管养犬还是多个部门管,管理养犬的人首先应该了解犬类,以方便日后管理。 (记者 赵金玲)
来源:南宁晚报
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条例》草案审议报告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市民关心的养犬管理费、数量及种类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如拟规定将养犬每年每只交纳的管理费从500元降至300元;拟规定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加重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低门槛,严管理,重处罚”。
焦点一 管理费一年收多少合适? 拟规定每年每只交300元
《 征求意见稿》: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交纳一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5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元。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条例》草案: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交纳一次。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每年每只交纳300元;其他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养犬的,每年每只交纳100元。
同时规定,独居老人养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告中提出,根据南宁的实际情况,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市民普遍能够接受和认同拟规定养犬每年每只交纳300元,且具体的收费标准是通过7月29日合法有效的立法听证会专门听证过来的。结合听证会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作出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黎明提交审议报告称,《征求意见稿》没有具体确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条例》草案对此作出分区域明确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标准。
专家观点:养犬收费,是审议中的一个重要焦点问题。在审议中,有不少代表赞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报告,赞同养犬每年每只交纳300元。这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处于中游水平,易于市民接受和推行。
有代表认为,通过低门槛的收费,来促进市民自觉遵守法规,这既体现了政府尊重人权和爱护动物的和谐理念,更体现了法律执行的严厉性。政府的“人性化管理”势必引导人们对生命的态度,反过来促进政府的管理。
焦点二 养犬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罚款500—3000元不等
《征求意见稿》:对单位的处罚 “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罚“每只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对单位的处罚提升到“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罚提升到“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拟增加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缴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依照“低门槛,严管理,重处罚”的思路,适当调低标准,最终确定的收费标准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在降低收费、强化管理的同进,也加重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单位的处罚从“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提升到“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杨黎明提交审议报告称,加重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期达到既鼓励养犬人积极办理养犬登记证,通过办证把养犬行为纳入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同时又重处罚措施以惩戒违法养犬行为的发生。
专家观点:对犬只管理服务费的收取问题,有代表倾向于“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 有专家则提出“门槛要低,管理要严”,登记收费门槛降低,但管理一定要严格,对违反管理条例的从重从严处罚,罚款甚至可以设置得更高。
焦点三 一户居民能养多少只犬? 拟规定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征求意见稿》: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确定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拟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草案:拟将“每户准养犬只不得超过两只”修改为“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并提倡对犬只实施强制节育措施。同时,将“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修改为“禁止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并在附则中对“危险犬只”进行明确定义。
“危险犬只”包括烈性犬只、混有任何烈性犬品种的混种犬只、已知危险犬只。“烈性犬只”包括格斗犬只和因其品种特性容易攻击人类的犬只。“已知危险犬只”指已有主动攻击人类行为的犬只。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关于准养犬只的数量问题,考虑到犬只繁殖能力很强,目前南宁市建成区存量已达6万多只,全市城乡总量已达30万只以上,数额惊人,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20余年间增长300倍,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管理难度更大,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借鉴兄弟城市的相关规定,并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拟将“每户准养犬只不得超过两只”修改为“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并提倡对犬只实施强制节育措施。
专家观点:有不少代表赞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告,认为拟规定“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一只”比较合理,城市人口多,环境承受力比较脆弱,应以人为本,严格控制犬只数量。
焦点四 如何做到文明养犬? 狗主人要管好自己的狗
《条例》草案:在条例中增设“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同时明确“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这些基层组织,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同时增设规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养犬公约,约定社区(村)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志并监督实施。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遵循法律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着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在对养犬人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明确合法权利,进一步细化养犬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有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进一步对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补充,提出尊重养犬人的养犬权利,但养犬人有提高自己养犬素质的义务。
“管狗其实也是管人。”有专家提出养犬的关键在一个“养”字。要想解决好养犬带来的矛盾,首先在于犬主人自身的努力,真正做到按照规定养犬,管好自己的狗狗,很多事情就好解决了。
焦点五 犬只由哪些部门来管理? 进一步细化部门管理职责
《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与违规养犬的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养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免疫、检疫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诊疗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狂犬疫苗等。
修改理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提交的听证报告中认为,由于养犬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应由政府统筹负责养犬管理,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避免利益部门化,遇事互相推诿。
鉴于《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养犬管理职责规定过于笼统,执行起来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市民及时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门管理职责,根据公安、城管、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和环卫等部门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科学合理地赋予其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
专家观点:有代表赞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认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门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同时,也有代表提出不管是一个部门管养犬还是多个部门管,管理养犬的人首先应该了解犬类,以方便日后管理。 (记者 赵金玲)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