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界定有害的计算机信息并定罚则
“我的QQ号又被人‘黑’了,客户资料丢了,联系不到客户,快谈好的订单没戏了。”这几天在福建省福州市开网店的小张非常郁闷。像小张一样遇到QQ号、邮箱账号被盗是常有的事,而这一问题该省有望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近日,《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已被列入该省立法规划,该条例拟对有害的计算机信息进行界定,并规定惩罚性条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指出,随着信息化发展,互联网普及应用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已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 窃用QQ号、邮箱账号,让受害者叫苦不迭;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也让人们深恶痛绝。我国法律对QQ号、邮箱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是对那些涉案金额大的盗取他人QQ号的行为,提起公诉;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小,甚至无涉案金额的窃用他人QQ号的行为,是否该予以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网民希望这在地方立法中应有所突破。 “我最担心的是孩子上网受到淫秽、色情、赌博等信息的侵害。”一位中学生家长说:“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是当前网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依法治理以解决问题。”厦门市一名律师呼吁,立法技术层面,应当对“有害信息”作出界定,并对传播牟利和因过失传播等情形区分处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罚款金额以5000元为上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福建省于1996年1月26日以省政府令发布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该办法已不适应该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此,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彭超等10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 彭超等省人大代表对有害的计算机信息进行了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彭超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从事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有害数据媒体的传播、制造、出版、销售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最近出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已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目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已敦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完善条例草案。(记者郭宏鹏) |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