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汝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非政府组成部门实施监督的办法》

2008-09-28

    9月25日上午,汝阳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汝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非政府组成部门实施监督的办法》。
    该办法分五章二十七条,对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非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报告;可以就非政府组成部门遵纪守法以及行政执法情况对其视察、检查或评议;可以受理质询案,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其重大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同时,还规定,对县人大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决定、审议意见不能认真办理或拒不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上级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调离,直至到撤销其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该办法是汝阳县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工作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监督法》而制定的。今年以来,汝阳县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将该办法的制定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该办法草案,先后多次召开主任会议,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广泛征求了各单位的意见。于9月25日提请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得了通过。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县人大常委会对非政府组成部门的监督机制,规范了监督程序,将对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县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改进非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汝阳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田汉文  杨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