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加大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处置力度

2008-10-07

    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家庭暴力将有望纳入“110”接处警范围。在近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对新疆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记录和调查取证。
  据悉,以前家庭暴力发生时,相关处理人员只有调解劝说的权限。草案则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近年来,新疆地区家庭暴力逐年上升,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论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还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农牧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疆全区妇联系统信访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诉量从2004年的1080件增加到了2007年的2032件,占妇联信访比例的35%,其中,64%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虐时间等同于她们的婚龄,新疆全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0%,因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有发生。
  草案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了家庭暴力的干预机构,加大了司法处置家庭暴力的力度,建立了规范的司法鉴定程序,明确了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的责任。
  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情况,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司法鉴定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还应提供援助。草案还硬性规定,对家庭暴力负有法定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矛盾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潘从武)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