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2008-10-08

    9月28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规加以规范。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詹毅介绍,本次修订一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二是注重补充细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地方立法范围内作了若干补充和细化;三是对兄弟省(区、市)已经出台的法规进行研究,吸收、借鉴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乡镇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应不低于25%
    保障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政治权利,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原《办法》在妇女代表比例、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等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条款。为此,修订后的《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性成员构成。即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规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等条款。
    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
    詹毅在《办法》的修订说明中指出,性骚扰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女性整体上的弱势地位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性别其实。修订后的《办法》根据尚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禁止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还对违反这一条款设立了法律责任。詹毅表示,这样规定,即是对性骚扰者的一种震慑,同时也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妇女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家庭地位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据省妇联统计,2001年至2007年,全省妇联系统手里婚姻家庭类群众信访68721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15994件,约占婚姻家庭类信访综述的23.27%,由此引发的恶性安监时有发生。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同时结合近年来地方一些地方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的有益尝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紧急救助工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女方无过错离婚最低权益受保护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对《婚姻法》作了相应的细化,明确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比例,保障无过错方的最低权益,明确了无过错方财产分配比例的下限。即规定男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此外,离婚妇女暂时无处居住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分给男方所有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的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承租费。”(记者郑昭)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