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大常委会可撤销“红头文件”
9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审查标准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的标准或尺度,直接影响着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判断。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但对什么是“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法列举了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三种情形,对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审查标准作了实体性、具体化规定。根据监督法,《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五种情形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后,制定机关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规定》确立了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等机关认为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提出审查要求的,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先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审查。上述启动程序,属于被动审查的方式。同时,《规定》还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四个步骤。第一,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第二,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第四,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本报记者张慧杰)
审查标准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的标准或尺度,直接影响着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判断。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但对什么是“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法列举了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三种情形,对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审查标准作了实体性、具体化规定。根据监督法,《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五种情形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后,制定机关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规定》确立了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等机关认为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提出审查要求的,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先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审查。上述启动程序,属于被动审查的方式。同时,《规定》还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四个步骤。第一,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第二,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第四,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本报记者张慧杰)
来源:人民权利报